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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出台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意见,“货币+安置房”怎么选?王有银律师点评

2026-10-24 · 律师点评

宁波市人民政府近期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26〕47号),对征地房屋补偿的补偿方式、程序规范、评估机制作出一系列细化安排。作为一名长期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律师,我逐条读完这份文件,有几点看法想跟被补偿人交流。

第一,补偿方式的选择权更大了。意见明确鼓励货币补偿,允许“部分货币+部分安置房”混合补偿,并且给混合补偿设了一条底线:安置房部分的可安置面积不得低于方案规定的安置房最小套型面积。选择货币补偿的,还可以按对应比例获得奖励和购房补助。把选择权交还给被补偿人,规则越细,争议越少。

第二,程序链条补得更完整。从征收土地预公告后的暂停办理事项、房屋现状调查,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的意见受理,再到补偿安置决定必须载明救济途径,以及未按约腾退时的催告、书面决定程序,全程都要求书面化、留痕。程序看得见,权利才守得住。

第三,评估机制更独立。意见提出组建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被征地住宅用房和安置房的市场平均价格要经集体论证,认定时点统一为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压缩了“各说各话”的空间。

借此机会提示几点: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是不少认定和期限的起算点;对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请在公告期内书面提出;对最终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不服,依照决定载明的救济途径,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选择补偿方式前,把安置房面积、区位、过渡安排和补偿标准明细算清楚再落笔。地方把征收补偿规则细化,是好事;真正让补偿公开透明、可预期,还要靠每个环节都经得起看。

(信息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甬政发〔2026〕47号)

常见问题

问:“部分货币+部分安置房”的混合补偿怎么理解?
答:指一部分补偿以货币方式支付、一部分以安置房方式兑现,具体比例以补偿安置方案为准;选择混合补偿的,安置房部分的可安置面积不得低于方案规定的安置房最小套型面积。

问:对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怎么办?
答:可以在公告期内向征收机构书面提出意见建议;对最终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依照决定载明的救济途径,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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