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承诺的税收优惠没兑现,安徽企业怎么维权?

先给结论:招商引资时政府白纸黑字写进协议、会议纪要、红头文件的税收返还、奖励、扶持资金,事后以"换届""没钱""政策变了"为由不兑现,企业不是只能认栽。这类争议现在可以通过行政协议之诉解决,要求政府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关键是证据要早固定、起诉期限要盯紧。(本文为普法示例。)

安徽这些年招商力度不小,合肥、芜湖、蚌埠各地园区都给过企业不少承诺。但我们接到的咨询里,最常见的一类是:厂建起来了、税也交了,当初谈好的税收返还、设备补贴、厂房免租,却迟迟不到位。企业去找,得到的答复往往是"领导换了""财政紧张""那个承诺不算数"。

一、法律站在企业这边:政策承诺必须兑现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2019年10月22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要求,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这意味着"新官不理旧账"在法规层面是被明令禁止的。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也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由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二、这类纠纷现在能直接打行政协议官司

过去企业和政府签的招商引资协议、投资协议、框架协议,出了纠纷不知道该告谁、去哪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2019年11月27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把这类协议明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该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三、企业现在最该做的:把证据固定住

能不能赢,很大程度取决于证据。建议尽快整理:

  • 投资协议、补充协议、框架协议原件;
  • 招商时的会议纪要、优惠政策文件、红头文件、"一事一议"批复;
  • 企业已实际投入的凭证:土地款、厂房建设、设备发票、纳税记录;
  • 向政府申请兑现、催办的往来函件、邮件、聊天记录;
  • 政府拒绝或拖延履行的书面答复(没有书面答复的,注意留存催告证据)。

四、两个容易踩的坑

第一是拖。行政协议有起诉期限,一般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不履行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越拖越被动。第二是只口头催、不留痕。很多企业跑了好几趟,手里什么书面材料都没有,真到了法院,对方一句"我们从没承诺过",企业很难举证。

另外要注意,不是所有承诺都能直接强制履行。明显违背法律、超越职权的"优惠"(比如擅自减损税收法定权限的承诺),法院处理方式会不同;但企业因此遭受的合理信赖利益损失,仍然可以主张补偿。这类判断最好让律师结合协议条款具体分析。

写在最后

招商引资纠纷,企业重资产已经投进去了,最被动。建议在发现政府开始拖延、含糊其辞的时候就尽早介入,把证据固定好、把诉讼时效盯住,必要时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施压,往往比单纯跑部门更能推动问题解决。

400-159-8098

华东企业招商协议、税收优惠兑现纠纷,可持协议与政策文件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等官方发布文本整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案件结果因事实与证据不同而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