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企业房子被征收,补偿协议签了政府不履行怎么办?
福州这几年旧改、征迁项目多,不少企业厂房、仓库被纳入征收范围。有的企业遇到这种情况:协议签了、房子也交了,可补偿款迟迟不到位,或者只付了一部分,剩下的一拖再拖。这篇就讲这件事怎么办。
补偿协议签了,政府拖着不履行,算不算数?
协议有效,就得履行。行政协议和普通合同一样,签订后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政府不履行或变着法子不履行,属于违约行为,企业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
而且722号令第三十一条说得直白:政府应当履行依法作出的承诺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违约毁约。所以,"财政紧张""流程没走完"这些说法,都不该成为无限期拖延的理由。
这种协议走什么程序?
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协议,不是普通民事合同。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政府不履行、未按约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协议,企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让法院判令政府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只剩部分补偿款没给,怎么办?
先书面催告。把"请贵单位限期支付剩余补偿款XX元"的函发过去,留好送达凭证。
催告之后还不给,就起诉。起诉时把协议、交房凭证、已付款记录、欠款金额、催告函一并交给法庭,要求判令继续履行并支付相应利息或损失。
起诉前要注意什么?
一是证据,协议原件、履行凭证、催告记录都要齐;二是期限,行政诉讼一般自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别拖过期;三是别轻易交房——补偿没到位之前,依据590号令第二十七条,企业有权拒绝搬迁。
宣传示例
福州某仓储企业(化名)厂房被征收,签订补偿协议后交付了房屋,但剩余补偿款被拖欠一年多。律师协助企业发出书面催告函,整理协议与交付凭证后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法院判令征收部门限期支付剩余补偿款及相应利息。个案结果取决于证据和具体案情,宣传示例仅供参考,不承诺结果。
常见问题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大官网 flk.npc.gov.cn 公布文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中国政府网 gov.cn 公布文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整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文中企业为宣传示例,已化名脱敏,不承诺案件结果。同类问题可结合业务领域与华东案例进一步了解,或阅读杭州招商协议起诉期限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