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企业签了招商引资协议,政府承诺的产业扶持资金迟迟不发,能起诉吗?

先给结论:能起诉,而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依据《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2020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一条要求政府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以换届、负责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南京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等地的产业园区都在招引智能制造、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企业,签协议时答应的设备补贴、租金减免、研发奖励,后面拖着不发的情况并不少见。

很多企业主有一个误区:觉得政府签的是"合同",要打官司只能去法院告民事违约。这个理解不准确。招商协议里政府为了招商落地、产业集聚这些公共服务目标签的、约定双方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内容,法律上定性为行政协议,走的是行政诉讼,不是民事诉讼。

政府答应的事写进协议了,算数吗?

算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写得清清楚楚: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这句话是专门针对"新官不理旧账"的。上一任领导带队谈的、白纸黑字签进协议的扶持条件,下一任不能说不认就不认。财政紧张、预算没排上、政策方向调整,这些都不能直接成为毁约的借口。

真的遇到政策调整,政府能单方改吗?

能改,但有条件。还是第三十一条:确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翻译成大白话:真要改,得走法定程序,而且该补偿的损失一分不能少。企业已经按协议投进去的设备、厂房、研发投入,因为承诺落空产生的实际损失,政府要依法承担。

起诉能拿到什么?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2020年1月1日施行),政府未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继续履行并明确具体内容;确实无法履行的,判决采取补救措施;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判决予以赔偿。

也就是说,扶持资金该发的还能要回来;发不出来了,要补偿企业的实际损失。

企业现在该做什么?

第一步,把"约定"固定下来。有协议的拿协议原件,只有会议纪要、承诺函、招商手册的,尽快通过书面函件向招商部门确认承诺内容,留下纸面记录。

第二步,留好"催讨"痕迹。扶持资金到期没到账,发书面催告函,写明约定金额、应到账日期、已催告次数。这既是证据,也能把起诉期限的起算点锁清楚。

第三步,算损失。设备采购、厂房投入、人员工资、为入驻放弃的其他优惠,逐项列清单。能拿出的凭证越多,后面主张越主动。

期限上记住一点:直接起诉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拖着不问、不发,时间不等人。

宣传示例

南京某智能制造企业(化名"南京某智能装备公司")2022年与某开发区签订投资协议,约定入驻后分三年兑现设备补贴和研发奖励合计约600万元。企业如期投产、产值达标,前两期款项只到账一部分,第三期以"区财政紧张"为由一直未付。律师介入后,引导企业固定投资协议、达标验收材料、催告函和到账记录,就未付部分主张继续履行并赔偿逾期损失。此类案件需结合协议条款和履约证据判断,不承诺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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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华东招商协议、扶持资金兑现争议,可持协议与催告记录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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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全国人大官网 flk.npc.gov.cn 公布文本)、《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整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文中当事人为宣传示例,已化名脱敏,不承诺案件结果。同类问题可结合业务领域与华东案例进一步了解,或阅读政府承诺税收优惠没兑现怎么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