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老房子没有房产证,被征收时能拿补偿吗?

先给结论:无证房不等于一律不补。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四条,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所以关键就两件事:这房子是怎么来的、认定程序走没走对。本文为普法示例,具体以官方发布文本和个案证据为准。

上海的老城厢、旧改地块里,早年自建、翻建、搭出来的房子不少。一到征收,征收方一句"无证房,不予补偿",几十年的家当好像就白搭了。但这句话未必成立。无证房能不能补,先看形成原因,再看认定程序,两关都过,照样该拿补偿。

一、没房产证的房子被征收,就一分钱拿不到吗?

不是。590号条例第二十四条写得很明白: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为合法建筑或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也就是说,"没证"和"违建"是两回事,不能拿"没证"两个字直接当"不补"的理由。

二、无证房怎么认定?合法建筑和违建怎么区分?

认定要看建房时间、当时的政策、有没有审批材料、有没有缴费记录。八九十年代在自家宅基地、老城厢空地上建房,当时普遍不办证、也办不了证的,一般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该补的要补;征收范围确定后突击抢建的,才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房子是什么年代的,证据说了算。

三、被认定成"违建"不给补偿,能申诉吗?

能。对认定结果不服,先书面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认定,同时把材料备齐。宣传示例:上海某区老城厢居民老周(化名),自建房屋没有产权证,征收时被笼统认定"无证不予补偿";老周提交建房年代证明、户籍材料和测绘资料要求认定复核,后经重新认定纳入补偿核算。宣传示例仅供参考,不承诺案件结果。

四、上海的无证房认定,按什么规则走?

上海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按《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2024-04-02第13号令、2025-01-08第15号令修正)执行,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同样要先经调查、认定再谈补偿。别等到征收决定下来了才翻老底,征收程序启动时就要把年代材料找齐。

五、认定程序不合规,怎么维权?证据怎么留?

第一步,把证据攥住:房产证(哪怕部分有证)、建房年代证明、审批或缴费材料、户籍证明、邻居证言、测绘资料、水电缴费记录,全部复印留存;第二步,书面提异议、申请认定复核,需要的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把征收决定、认定结论、调查材料的底稿调出来;第三步,对认定或补偿决定不服的,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在知道结果之日起60日内提出,提起行政诉讼一般在6个月内,别拖过期限。权益受损的,该维权时就维权,别拖到期限过了再想办法。

上海及华东房屋征收中涉及无证房认定、补偿核算的,可先对照本所办理的华东相关案例了解常规路径,再把材料交给律师逐项核对。

常见问题

不一定。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四条,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关键看认定结果。
收集建房年代证明、当年的审批或缴费材料、户籍与基层组织证明、测绘资料、水电缴费记录等,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认定复核;形成原因符合当年政策的,应纳入补偿。
可以依法救济。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在知道认定结果之日起60日内提出,提起行政诉讼一般在6个月内;别拖过期限,先固定证据再启动程序。
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四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上海按《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先书面提出异议并要求认定复核,必要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取认定依据;对认定或补偿决定不服的,60日内可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可提起行政诉讼。权益受损的,该维权时就维权,别拖到期限过了再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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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四条、《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等官方发布文本整理,仅供普法参考,所引标准以当地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文件为准,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案例为脱敏宣传示例,不承诺案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