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房屋被征收,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补偿决定能依法撤销吗?

先给结论:评估机构选定不是走过场,程序违法直接影响补偿决定。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征收方跳过协商、直接指定评估机构的,属于程序违法;据此作出的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文为普法示例,具体以官方发布文本和个案证据为准。

无锡这几年旧改、棚改、城市更新项目不少,很多被征收人最常问的一句是:"评估公司是谁找来的?我家房子值多少钱,凭啥他一个人说了算?"这个问题问到点子上了——评估机构的选定,法律有明确规定,不是征收方想指定谁就指定谁。

一、评估机构是谁来选?被征收人有话语权吗?

按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条,评估机构应当先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也就是说,被征收人不是等着被通知"评估公司定了",而是有参与选定、表达意愿的权利。协商不成的,才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制定。先协商、后兜底,这个顺序不能颠倒。

二、什么情况算"选定程序违法"?

常见的有几种:没组织协商就直接指定;协商结果不公开、不透明;用"随机选定"代替协商却拿不出程序记录;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就背着被征收人把机构内定好。程序违法不一定是评估结论错,而是"谁评估、怎么评出来的"这个过程的合法性出了问题。

三、评估机构选定违法,补偿决定一定会被撤销吗?

要看程度。程序违法且影响公正评估、影响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补偿决定存在被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的可能;具体以复议、诉讼的审查结果为准,不承诺结果。宣传示例:无锡某旧改地块居民老秦(化名),征收中评估机构由征收方直接指定、未组织协商,补偿决定按该评估结果作出;老秦对选定程序提出异议并依法维权。个案结果取决于事实与证据情况,宣传示例仅供参考,不承诺结果。

四、除了选定程序,评估报告本身还能怎么质疑?

能。评估依据(房屋面积、成新率、区位、用途)是不是错的、评估时点对不对、评估方法合不合适,都可以质疑。收到评估报告后,先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一起抓,维权才有力度。

五、发现程序违法,多久内必须行动?证据怎么留?

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在知道之日起60日内提出,提起行政诉讼一般在6个月内,别拖过期限。评估机构选定公告、协商记录、随机选定记录、评估报告、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都要留存。该维权时就维权,别拖到期限过了再想办法。同类问题可参考南京房屋征收对评估结果不服、上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维权的处理思路。

常见问题

要看有没有走法定路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条,评估机构应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再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未经协商直接指定的,程序上站不住。
协商不成的,按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条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无论哪种方式,都要有公开、可查的程序记录。
程序违法且影响公正评估、影响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据此作出的补偿决定存在被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的可能,最终以复议、诉讼审查结果为准,不承诺结果。
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依据和结果不实的,也可以依法提出异议。
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在知道之日起60日内提出,提起行政诉讼一般在6个月内。评估机构选定公告、协商记录、征收补偿决定等文件都要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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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05-01施行)等官方发布文本整理,仅供普法参考,所引标准以当地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文件为准,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案例为脱敏宣传示例,不承诺案件结果。